第一條:(目的依據)
為進一步推進誠信執業,促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加強律師行業組織建設、行業自律、促進信息透明對稱,推動市場良性競爭,推進律師行業規范、健康有序發展,根據《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歸集和使用管理辦法》及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規定適用于本市執業律師、律師事務所、本市申請律師執業人員。
本規定所稱律師行業信用信息,是指由司法機關、行政機關、律師協會、其他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及公共事業單位、群團組織等,在其履行職責、提供服務過程中產生或者獲取的,可用于識別本市律師、律師事務所(以下統稱信息主體)信用狀況的數據和資料。
第三條:(原則)
律師行業信用信息的歸集和使用應合法、客觀、公正、審慎。信息管理部門不得泄露國家秘密,不得侵犯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第四條:(管理主體)
上海市律師協會是本市律師行業信用信息管理、使用等工作的主管單位,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發布與律師行業信用信息管理有關的規章制度;
(二)負責本市律師行業信用信息的記錄、共享和使用的綜合管理工作。做到統一管理、專人負責,與其他相關部門協調配合;
(三)負責建立上海市律師行業信用信息管理系統。并對該系統的日常運行工作進行指導、監督;
(四)確保信息記錄完整、準確、真實、及時;
(五)其他相關職責。
第五條:(系統平臺)
上海市律師行業信用信息管理系統是本市律師、律師事務所信用信息歸集和查詢的統一平臺,由上海市律師協會負責建設、運行和維護。
該系統負責支撐相應信息事項的記錄和提供。該系統中主要信息來源于市司法局、區(縣)司法局、市律師協會在履職過程中制作或者獲取的反映本市律師、律師事務所信用狀況的信息。市公共信用平臺、其他司法機關、行政機關、社會組織提供的反映本市律師、律師事務所信用狀況的信息也可以納入本市律師行業信用信息管理系統。
第六條:(信息提供、申報和查詢單位的責任)
向上海市律師行業信用信息管理系統自主申報信用信息的律師、律師事務所(以下統稱信息申報主體),應確保申報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如偽造、虛構申報信息,將承擔相應的失信責任和行政、法律責任。
向上海市律師行業信用信息管理系統查詢律師行業信用信息的行政機關、群團組織、信用服務機構等(以下統稱信息查詢單位)應依據國家相應法律法規、上海市律師協會相關規定進行查詢。
第七條:(信息基本分類)
上海市律師行業信用信息管理系統所包括的信用信息為:
(一)根據信息是否公開分為:公開、有條件公開、律師或律師事務所自愿公開的律師行業信用信息和不公開信息;
(二)根據信息是否需要自主申報分為:自主申報信息與非自主申報信息。市律協對自主申報的信息進行形式審核,并有權決定是否將該信息錄入行業信用信息系統及是否有條件地予以公開;
(三)根據信息自身屬性分為:基本信息、失信信息與其他信息。
第八條:(公開、不公開、自愿公開信息)
(一)所有基本的信息均在本行業內予以公開;
(二)“表彰信息”、 “律師出版著作”兩類信息在信息主體自主申報之后,須經市律協形式審核通過后向社會公開;
(三) “司法建議書”、“檢察建議書”、“代理訴訟類案件情況”、“其他行政處罰”四類信用信息不向社會公開。“司法建議書”、“檢察建議書”兩類信息也不在部門之間予以共享;
(四) “商業評定”不向業內、社會公開,也不在部門之間共享該信息;
(五)本市申請律師執業人員信息暫不公開;
(六) “年度業務數據”類信息由信息主體決定是否同意對社會公開;
(七)其余類別的信用信息均向業內、社會公開,也在部門之間共享。市律協有權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客觀實際情況變更信用信息的公開范圍;
(八)相應行業信用信息的內容、類別、公開方式以《律師行業信用信息公開清單》為準(詳見附件)。
第九條:(信息基本內容)
(一) 自主申報信息:
1國內外商業評定:包括商業評定機構名稱、評定時間、評定名稱;
2、表彰信息:包括受表彰的名稱、表彰單位、表彰時間、表彰級別、表彰單位類型、表彰類型;
3、年度業務數據:包括承辦案件數量、業務創收等;
4、以律師個人名義所出版的著作(或合著):包括著作名稱、文號、發表時間、著作類型(書刊、論文)、發表刊物名稱、刊物等級(核心刊物、行業刊物、一般刊物);或者其它合著
5、履行社會責任記錄:包括活動名稱、參加時間、描述、類型(公共、公益);
6、社會身份記錄:包括社會身份、任職單位、起止日期、身份類型(黨政、業務研究);
7、律師事務所標志及其他;
(二)基本信息:
律師事務所基本信息包括:名稱、住所、執業許可證號、住所、聯絡地址、電話、負責人、組織形式、主管機關、批準日期、執業狀態、最近一次考核結果、律師名單;
律師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機構、執業類別、執業證號、資格證號、首次執業時間、執業范圍、執業狀態、考核結果。
(三)失信信息:反映本市律師、律師事務所的執業活動被處以行政處罰或者行業處分,或未受到行政處罰、行業處分,但是對信用狀況產生負面影響的行業監管類信息。包括:
1、被行政機關予以警告、責令改正、罰款、沒收違法所得;
2、被市律協予以公開譴責、暫停會員權利、取消會員資格的紀律處分;
3、被行政機關予以停止執業、吊銷執業證書;
4、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被予以撤銷的;
5、向市律協提供虛假、偽造的信用信息證明材料,被查證屬實的;
6、律師年度考核結果為不稱職,事務所年度考核結果為不合格;
7、 其他對執業信用狀況產生負面影響,構成需要登記為失信信息的情況。
(五)其他信息:
1、專業領域;
2、代理訴訟類案件情況;
3、業務資質;
4、經訴訟或仲裁認定,因違法執業或因過錯給當事人造成損失導致賠償;
5、律師責任保險事故;
6、行政許可決定;
7、行政許可撤銷;
8、律師事務所:律所標志、律所介紹、電話、傳真、網站;
9、律師:姓名、性別、年齡、民族、政治面貌、學歷、照片。
10、其他能夠客觀反映本市律師、律師事務所信用情況、業務情況的信息。
第十條:(信息的證明)
律師、律師事務所信用記錄應有書面證明材料,包括:
(一)市級以上各類表彰獎勵的證書或文件;
(二)已生效的判決書、仲裁裁決書、行政處罰決定書等法律文書;
(三)各級行政機關的通報文件;
(四)行業處分決定書;
(五)經媒體披露、投訴舉報后,有關部門查實可以認定為信用信息的文書;
(六)其他能夠證明律師、律師事務所信用情況的書面材料。
(七)如信息主體提供虛假、偽造的信用信息證明材料,一經紀律委員會查實,將被直接登記為負面信用信息主體,承擔相應失信責任。
第十一條:(信息記錄)
對應予登記的律師、律師事務所信用信息,應由上海市律師協會專職管理信用信息的部門在15個工作日內登記到律師、律師事務所信用信息管理系統。修改已登記的信用信息內容的,應經市律協分管領導批準后由市律協專職管理部門進行修改。
第十二條:(禁止歸集的信息)
禁止歸集律師個人的宗教信仰、基因、指紋、血型、疾病和病史信息以及法律法規禁止采集的其他自然人信息。
第十三條:(評價標準和規范)
上海市律師協會根據承擔的行業管理職責,結合相關領域的管理實際,制定上海市律師行業信用信息的評價標準和規范,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四條:(失信名單)
上海市律師協會將根據行業信用信息體系建設的客觀需要,對本市有失信情況的律師、律師事務所建立名錄,與律師、律師事務所年檢考核制度有機結合,對名單內律師、律師事務所予以相應的考核打分。該名單將提供市司法局備案。
本市律師行業失信情況的認定標準由上海市律師協會向社會公布。
第十五條:(失信信息標識)
(一)對信用信息良好的律師、律師事務所以“綠燈”標識。如果不是直接針對律師事務所的失信行為,而是事務所名下律師的失信行為,不影響事務所獲得整體無失信“綠燈”標識。但是該事務所頁面相應失信律師應被標識失信“黃燈”信號。
(二)對于2年內具有失信信息的律師、對于5年內具有失信信息的律師事務所以“黃燈”標識,并標記相關數量。
第十六條:(激勵措施)
對于信用狀況良好的本市律師、律師事務所,上海市律師協會在同等條件下,依法采取下列激勵措施:
(一)優先推薦參評各類表彰和獎勵等;
(二)優先推薦參加市律協專門委員會、專業委員會;
(三)在政府采購、政府購買服務等活動中,列為優先推薦選擇對象;
(四)國家和本市規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激勵措施。
第十七條:(懲戒措施)
對于信用狀況不良、失信的律師、律師事務所,上海市律師協會依法采取下列懲戒措施:
(一)在日常監管中,列為重點監管對象,增加檢查頻次,加強現場核查等;
(二) 在年度考核等工作中,列為重點核查對象;
(三)限制已經享受的行業便利化措施;
(四)不作為被推薦對象參評各類表彰、獎勵的資格;
(五)不作為推薦對象參加政府采購、政府購買服務等活動;
(六)限制參加市律協專門委員會、專業委員會等市律協內部機構、組織的資格;
(七)國家和本市規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第十八條:(鼓勵信息應用)
鼓勵本市律師、律師事務所在開展執業活動中應用律師行業信用信息,促進行業自律,推動市場化的激勵和約束機制,樹立本市律師行業的健康形象。
第十九條(信用信息管理中的信息安全職責)
上海市律師協會建立律師行業內部信用信息安全管理制度規范,明確崗位職責,設定工作人員的查詢權限和查詢程序,建立律師行業信用信息歸集和查詢日志并長期保存,保障本市律師行業信用信息系統的正常運行和信息安全。
第二十條(信息的保存與刪除)
信息主體的基本信息永久提供查詢;
信息主體的失信信息查詢期限為5年,自失信行為或者事件確定之日起計算,國家或者本市另有規定的除外。查詢期限屆滿,市律協應當將該信息從查詢界面刪除。
信息主體的其他信息查詢期限律師事務所為5年、律師以及申請律師實習人員為2年,自該信息主體向市律協申報之日起計算,或者自市律協主動獲得該信息之日起計算,國家或者本市另有規定的除外。查詢期限屆滿,市律協應當將該信息從查詢界面刪除或根據信息主體要求對相關信息進行保留。
信息主體可以要求市信用平臺刪除本人的表彰獎勵、志愿服務、慈善捐贈信息。市律協應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刪除相關信息,并告知該信息提供主體。
第二十一條(異議申請)
信息主體認為市律協行業信用信息系統中所公開的信用信息存在下列情形的,可以向市律協書面提出異議申請,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一)本人(本所)公開的信用信息記載存在錯誤或者遺漏的;
(二)侵犯本人(本所)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
(三)失信信息超過查詢期限仍未刪除的。
第二十二條(異議處理)
市律協收到異議申請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進行信息比對。市律師行業信用信息系統中的信息與信息主體提供的信息確有不一致的,市律協應當予以更正,并書面通知信息主體。市律師行業信用信息系統記載的信息與信息主體提供的信息一致的,市律協應當書面告知信息主體。
第二十三條(異議標注)
異議申請正在處理過程中,或者異議申請已處理完畢但信息主體仍然有異議的,市律協提供信息查詢時應當予以標注。
第二十四條(保密義務)
信息提供單位、信息查詢單位、市信用中心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越權查詢信用信息;
(二)篡改、虛構、違規刪除信用信息;
(三)泄露未經授權公開的信用信息;
(四)泄露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信用信息;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五條:本規則經第 屆律師協會理事會第 次會議通過后生效并施行。本規則由本屆理事會解釋。
附件:
律師行業信用信息公開清單
律師事務所 |
||||||
|
信息 分類 |
信息字段 |
業內 公開 |
部門共享 |
社會公開 |
信息來源 |
1. |
基本 信息 |
名稱、律所類型、住所、執業許可證號、住所、聯絡地址、負責人、組織形式、主管機關、行政許可記錄、批準日期、首次執業時間、執業狀態、最近一次考核結果、律師名單; |
公開 |
公開 |
公開 |
市司法局 & 市律協
|
2. |
年度考核記錄 |
考核單位、考核年度、最近一年考核結果、考核時間、考核結果:合格/不合格; |
公開 |
公開 |
公開 |
市司法局 |
3. |
年度業務數據 |
由律師事務所年度考核時自行填報:承辦案件數量、法律顧問數量、法律援助數量、公益法律咨詢數量、公開裁判文書信息、業務創收; |
公開 |
公開 |
自愿選擇是否公開 |
自行 填報 |
4. |
業務資質 |
業務資質名稱、頒發機構、頒發時間、有效期; |
公開 |
公開 |
公開 |
自行 填報 |
5. |
表彰信息 |
受表彰名稱、表彰單位、表彰時間、表彰級別【省部以上單位、市局委辦單位、區縣】、表彰單位類型【行政類、社會組織、行業內】、表彰類型【社會類、專業類】; |
公開 |
公開 |
公開 需要進行形式審核 |
市司法局 & 市律協 & 自行填報 |
6. |
商業 評定 |
機構名稱、評定時間、評定名稱; |
不公開 |
不公開 |
不公開 |
自行填報 |
|
經訴訟或仲裁認定,因違法執業或因過錯給當事人造成損失導致賠償 |
裁判機構、裁判日期、裁判案號、賠償金額、裁判理由; |
公開 |
不公開 |
不公開 |
裁判機構 |
8. |
律師責任保險事故 |
理賠金額、理賠時間、理賠事由; |
公開 |
不公開 |
不公開 |
市律協 |
9. |
行政處罰(市區兩級司法局) |
處罰日期、處罰文號、處罰種類、處罰依據、處罰機關、執行單位、處罰內容; |
公開 |
公開 |
公開 |
市司法局 |
10 |
其他行政處罰 |
處罰日期、處罰文號、處罰種類、處罰依據、處罰機關、執行單位、處罰內容; |
公開 |
公開 |
不公開 |
其他行政機關 |
11 |
行業處分(訓誡、通報批評) |
處分日期、處分文號、處分種類、處分依據、處分機關、處分機構、處分內容 |
公開 |
不公開 |
不公開 |
市律協 |
12 |
行業處分(公開譴責、暫停會員資格、取消會員資格) |
處分日期、處分文號、處分種類、處分依據、處分機關、處分機構、處分內容 |
公開 |
公開 |
公開 |
市律協 |
13 |
行政許可決定 |
內容; |
公開 |
公開 |
公開 |
市司法局 |
14 |
行政許可撤銷 |
內容; |
公開 |
公開 |
公開 |
市司法局 |
15 |
司法建議書 |
內容; |
公開 |
不公開 |
不公開 |
法院 |
16 |
檢察建議書 |
內容; |
公開 |
不公開 |
不公開 |
檢察院 |
17 |
其他 信息 |
律所標志、電話、傳真、網站、民、商、行、刑、其他(參考年度考核數據填報) |
公開 |
公開 |
公開 |
自行 填報 |
律 師 |
||||||
|
信息 分類 |
信息字段 |
業內 公開 |
部門共享 |
社會公開 |
信息來源 |
1. |
基本 信息 |
姓名、性別、機構、執業類別、執業證號、資格證號、資格證取得時間、首次執業時間、主管機關、執業范圍、執業狀態、考核結果; |
公開 |
公開 |
公開 |
市司法局 & 市律協 |
2. |
年度考核情況 |
考核單位、考核年度、最近一年考核結果、考核時間、考核結果:稱職\基本稱職\不稱職; |
公開 |
公開 |
公開 |
市司法局 |
3. |
年度業務數據 |
由律師年度考核時自行填報:承辦案件數量、法律顧問數量、法律援助數量、公益法律咨詢數量、業務創收、業務擅自領域; |
公開 |
公開 |
自愿選擇是否公開 |
自行 填報 |
4 |
業務 資質 |
業務資質名稱、頒發機構、頒發時間、有效期; |
公開 |
公開 |
公開 |
自行 填報 |
5 |
表彰 信息 |
受表彰名稱、表彰單位、表彰時間、表彰級別【省部以上單位、市局委辦單位、區縣】、表彰單位類型【行政類、社會組織、行業內】、表彰類型【社會類、專業類】 |
公開 |
公開 |
公開 需要進行形式審核 |
市司法局 & 市律協 & 自行填報 |
6 |
商業 評定 |
指商業類雜志對律所專業性的評定; 機構名稱、評定時間、評定名稱 |
不公開 |
不公開 |
不公開 |
自行 填報 |
7 |
社會 身份 |
任職機構、職務名稱、起止時間 |
公開 |
公開 |
公開 |
自行 填報 |
8 |
經訴訟或仲裁認定,因違法執業或因過錯給當事人造成損失導致賠償 |
裁判機構、裁判日期、裁判案號、賠償金額、裁判理由 |
公開 |
不公開 |
不公開 |
裁判機構 |
9 |
律師責任保險事故 |
理賠金額、理賠時間、理賠事由 |
公開 |
不公開 |
不公開 |
市律協 |
10 |
出版 著作或合著等 |
著作名稱、文號、發表時間、著作類型【書刊、論文】、發表刊物名稱、刊物等級【核心刊物、行業刊物、一般刊物】 |
公開 |
公開 |
公開 |
自行 填報 |
11 |
履行社會責任記錄 |
活動名稱、參加時間、描述、類型【公共、公益】 |
公開 |
公開 |
公開 |
自行 填報 |
12 |
行政處罰(市區兩級司法局) |
處罰日期、處罰文號、處罰種類、處罰依據、處罰機關、執行單位、處罰內容 |
公開 |
公開 |
公開 |
市司法局 |
13 |
黨紀處分 |
處罰日期、處罰文號、處罰種類、處罰依據、處罰機關、執行單位、處罰內容 |
公開 |
不公開 |
不公開 |
區司法局 |
14 |
其他行政處罰 |
處罰日期、處罰文號、處罰種類、處罰依據、處罰機關、執行單位、處罰內容 |
公開 |
公開 |
不公開 |
其他行政機關 |
15 |
行業處分(訓誡、通報批評) |
處分日期、處分文號、處分種類、處分依據、處分機關、處分機構、處分內容、 |
公開 |
不公開 |
不公開 |
市律協 |
16 |
行業處分(公開譴責、暫停會員資格、取消會員資格) |
處分日期、處分文號、處分種類、處分依據、處分機關、處分機構、處分內容 |
公開 |
公開 |
公開 |
市律協 |
17 |
刑事 處罰 |
涉及罪名、審理機構、判決日期、處罰類型、處罰內容 |
公開 |
公開 |
公開 |
法院 |
18 |
行政許可決定(執業經歷) |
內容 |
公開 |
公開 |
公開 |
市司法局 |
19 |
行政許可撤銷 |
內容 |
公開 |
公開 |
公開 |
市司法局 |
20 |
司法建議書 |
內容 |
公開 |
不公開 |
不公開 |
法院 |
21 |
檢察建議書 |
內容 |
公開 |
不公開 |
不公開 |
檢察院 |
22 |
司法處罰 |
處罰時間、處罰機關、處罰種類:警告/罰款/拘留 |
公開 |
公開 |
公開 |
法院 |
23 |
其他信息 |
年齡、民族、政治面貌、學歷、照片、民、商、行、刑、其他(參考年度考核數據填報) |
公開 |
公開 |
公開 |
自行填報 |
申請律師執業人員
|
信息分類 |
信息字段 |
業內公開 |
部門共享 |
社會公開 |
信息來源 |
1 |
基本信息 |
姓名、實習律所、性別、帶教律師、民族、政治面貌、學歷、執業類別、執業證號、首次執業時間、執業范圍、執業狀態、實習時間 |
暫不公開 |
暫不公開 |
暫不公開 |
市司法局& 市律協 |
2 |
考核信息 |
考核時間、考核結果:合格/不合格 |
暫不公開 |
暫不公開 |
暫不公開 |
市律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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