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20日經第十屆理事會第十三次會議審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市律師協會國內出訪和接待活動,切實加強接待經費管理,嚴格控制接待費支出,制止鋪張浪費,促進行業自律建設,依據《上海市律師協會章程》、《上海市律師協會會費使用規則》,結合本市律師行業特點及市律師協會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市律師協會在國內出訪及接待活動中涉及的交通、食宿經費使用標準。適用人員為參加市律師協會公務出訪及接待的律師、秘書處工作人員。
第三條 出訪及接待活動應堅持高效務實、勤儉節約、嚴格標準、簡化禮儀的原則。
第二章 城市間及市內交通費
第四條 城市間交通費是指市律師協會出訪人員因公到常駐地以外地區出差乘坐火車、輪船、飛機等交通工具所發生的費用。出訪需由市律師協會安排交通并支付費用的,應嚴格按照標準執行。
第五條 乘坐飛機的,一般以經濟艙為標準;乘坐鐵路交通的,一般以二等座或硬臥為基礎。出訪人員如需自行提高乘坐需求的,超出以上標準的費用應自行負擔,市律協不予報銷。
情況緊急,飛機經濟艙、鐵路交通二等座票售罄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執行,超出標準的費用由市律師協會負擔。
乘坐飛機的,民航發展基金、燃油附加費可以憑據報銷。
乘坐飛機、火車、輪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購買交通意外保險一份。
第六條 市內交通費是指市律協出訪人員因公出訪期間發生的市內交通費用,包括常駐地市內交通費用及出訪地市內交通費用。
第七條 在不影響公務、確保安全的前提下,出訪人員應當選乘經濟便捷的公共交通工具,費用憑據報銷。
在出訪地,因協會工作需要前往公共交通不發達的地區,可在當地租用車輛。租車費用應控制在合理范圍內,憑據報銷。
在本市接待外省市來訪人員,可以根據來訪者實際人數預定專車,費用憑據報銷。
第八條 在本市參加會議,參會人員原則上應選乘公共交通工具,費用憑據報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協會用車:
(一) 參加上級主管單位重要會議;
(二) 處理突發事件以及其他緊急現場辦公活動;
(三) 赴郊區承辦公務活動;
(四) 送領機要文件、急件及材料,辦理財務等相關業務工作。
申請協會用車應填報《市律師協會用車申請單》。
第三章 住宿費
第九條 出訪需由市律師協會安排住宿并支付費用的,應在會議地就近預定住宿用房。預定住宿用房應參照同期網絡訂票平臺上的均價標準,原則上不超過1100元/天(不含稅費),超出部分自理。
出訪如由主辦方指定住宿地點,則根據實際情況憑據報銷。
第四章 餐 費
第十條 由市律師協會安排接待用餐并支付費用的,用餐不超過每餐人均300元(不含稅費),外事接待用餐不超過每餐人均400元(不含稅費),不得提供奢侈性消費,不得安排在私人會所、高消費餐飲場所。
第十一條 接待對象在10人以內的,陪餐人數不超過3人;接待對象超過10人的,陪餐人數不得超過接待對象人數的三分之一。
第十二條 市律師協會召開各類工作會議、組織相關活動、參加各類會議,并于會后安排工作用餐的,標準不超過每餐人均200元(不含稅費)。工作餐不安排酒水。
第五章 審批管理
第十三條 凡出訪或接待活動需要使用經費的,應當提前申請,按下列程序報批:
(一)以市律師協會或各專門委員會名義出訪或接待的,由秘書處辦公室或秘書處對口部門申請,經秘書長同意后,由會長或分管副會長審批;
(二)以市律師協會各業務研究委員會名義出訪或接待的,由秘書處業務部申請,經秘書長同意后,由分管會長或副會長審批;
(三)以市律師協會監事會名義出訪或接待的,由秘書處辦公室申請,經秘書長同意后,由監事長審批;
(四)以市律師協會秘書處名義出訪或接待的,由秘書處辦公室申請,經秘書長同意后,由會長審批。
第十四條 活動申請須在市律師協會辦公系統中明確填寫出訪或接待對象、項目名稱、費用預算、對應預算項目等。
第十五條 費用支付應嚴格按照市律師協會會費使用規則及財務制度等,原則上使用銀行轉賬方式結算。
費用報銷憑證應包括合法有效的財務票據及財務報銷審批表。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本規則適用于市律師協會的各項國內出訪及接待活動,各律師工作委員會參照執行。
第十七條 本規定經第十屆理事會第十三次會議審議通過之日起執行。由市律協資產管理與財務委員會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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